自主创业扶持补贴(以下简称“创业补贴”)对象为,未享受过创业扶持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及其在平江县创办的正常经营并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初创企业。
自主创业人员,是指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中毕业学年内的在校学生,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
注:普通高校是指全日制大专以上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是指全日制大专以上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是指全日制高级工层次以上的技工院校。
(二)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
(三)登记失业人员;
初创企业,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从未享受过创业补贴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
注:小微型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小微型企业划型规定的企业。
(一)登记和身份核实
拟申请创业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应在完成创业实体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及社会保险登记后,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进行登记;自主创业人员可在申请创业补贴之前,或在申请创业补贴之时到初创企业注册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
(二)补贴申请自主创业人员首次提出各类创业补贴申请应在其初创企业登记注册3年内,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并按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场租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初创企业实际缴纳场租满3个月后,提出首次场租补贴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身份证、人员类别证明材料、企业相关证件、场地租赁合同、场地租金付款凭证等。
2.一次性开办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初创企业正常经营满6个月以后提出初创企业补贴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身份证、人员类别证明材料、企业相关证件等。
3.商标注册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其注册商标成功一个月后提出商标注册补贴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身份证、人员类别证明材料、企业相关证件、注册商标相关证明等。
4.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按年度申请。首次申请应于初创企业与户籍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为其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后提出。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应填写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身份证、人员类别证明材料、企业相关证件、员工花名册及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社保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