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DR-2018-00006
平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整治供用电秩序严厉打击违章用电行为的
通 告
平政告[2018]5号
为切实规范我县用电秩序,有效保护电力设施,确保电力供应稳定,维护电力建设及运营环境,打击各类违章用电与窃电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县电力管理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对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电力是商品,用电须缴费。任何单位与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供电企业的相关要求及时缴纳电费,不得延期缴纳电费。
三、严禁任何单位与个人私拉乱接、绕表用电、违章用电、偷窃电等行为。一经发现,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以电费的三至五倍罚款。窃电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任何单位与个人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供电、用电秩序,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将根据违法情形,依法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行为,一经发现,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拒绝改正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严禁用电不装表、用电不付费行为。各类有线电视信号放大器、电信信号放大器、移动信号放大器、治安监控、村村响、红白事拱门等用电设备,必须到供电企业的营业场所办理报装手续,装表计量后方可用电。未办理用电报装手续擅自用电的,一律视为窃电行为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出租、使用窃电装置。禁止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生产窃电装置的,由质监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窃电装置和违法所得,并处窃电装置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销售、出租窃电装置的,由工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窃电装置及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和借口阻碍电力建设或电力设施抢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扰乱电力生产企业、变电所和供电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和营业秩序,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违规用电,严厉整治“人情电、关系电、权力电”行为,一经举报,依法从重从严处理。
九、低保户(五保户)用电严格按照政策规定,享受每月10度电的减免,超出部分必须按规定缴费;严禁不装表用电。
十、各乡镇、村组务必积极整治小水电站库区接收中存在的遗留问题,彻底治理特殊电价问题。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义务,有权制止危害、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盗窃电能及扰乱供用电秩序等违法行为,有义务向公安机关、电力管理部门举报(举报电话:6237505)。对保护电力线路、协助侦破案件、协助追回被盗器材、协助抢修电力线路等有功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十二、科工、公安、供电部门应紧密配合,形成常态的工作会商及联动机制,常态化打击破坏电力设施、违章用电、偷窃行为。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平江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