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未登记或擅自改变用途建构筑物的调查认定处置行为,维护被拆迂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平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未登记或擅自改变用途的建构筑物调查认定处置办法》。
一、制定的必要性
《平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未登记或擅自改变用途的建构筑物调查认定处置办法》的制定,能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未登记或擅自改变用途建构筑物的调查认定处置行为,可有效维护被拆迂人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依据
l、《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三、起草过程
该办法是由县征收办胡资源主任主持起草,起草过程认真研究了与征收补偿、拆迂安置有关的法律、法规,经国土、规划、房产、住建等多家部门联合会审,并在平江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上讨论修正。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主要说明制定本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及未登记建构筑物、擅自改变用途建构筑物的定义。
(二)第四条是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未登记或擅自改变用途的建构筑物的调查认定处置工作。县征收办、国土资源局、规划办、住建局、工商质量食品药品监督局等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内容。
(三)第五条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未登记建构筑物
的合法性认定所需的材料。
(四)第六条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未登记建构筑物
的合法性认定工作的程序。
(五)第七条是未认定为合法的未登记或擅自改变用途的建构筑物的认定和处理规定。
(六)第八条、第九条是相关法律责任说明。
(七)第九条是规定该办法的实施时间。
平江县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