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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温馨提示: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
温馨提示: 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应当申请补领新证。公民在补领新证后,又找回原证的,应将原证主动交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
温馨提示: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温馨提示: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务工经商人员,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人员,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